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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协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7550   发布时间:2018-02-09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为:FU  JIAN  ASSOCITION  OF  NEW  WALL  MATERIAL  TRADE,缩写为:FJANWM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政府为行业搞好“双向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遵循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互助,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服务,加速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18号宏扬新城3座建福大厦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行业行规行约,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并组织行检行评。

(二)组织会员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出建议,帮助解决行业有关问题,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

(三)举办研讨会和报告会,普及宣传有关新材专业知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先进经验,组织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组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生产装备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新材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机会和条件。

(七)为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开展咨询、服务、协调工作,组织并代理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营销。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间新型墙体材料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承办省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服从协会的管理;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及与本行业发展相关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要求入会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和资料等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协会对本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协作;

(六)遵守协会自律公约,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研究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换届工;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和调整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

(五)审核协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在建材、墙体材料领域从事工作5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章程经201612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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