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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远程监管平台安装使用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福建省住建厅网页 2018年04月09日   浏览次数:1767   发布时间:2018-04-09

闽建办建[2018]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厅《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函〔2015〕100号)要求,2015年12月31日起,对供应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以下统称“预拌混合料”)的拌合厂(站),必须启用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现将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安装使用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装情况

截止2018年3月,全省安装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共计108家,其中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84家,水泥稳定粒料拌合厂(站)24家(详附件1)。

二、使用情况

已安装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的108家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有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有57家,其中预拌水泥稳定粒料拌合厂(站)10家,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47家,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建海峡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东胜腾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拌合厂(站)在合同备案和生产数据管理方面做得较好(详附件2)。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拌混合料未得到有效监管。已安装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的108家拌合厂(站),生产数据管理方面做得较好的仅有3家。大量已施工的城镇道路使用的预拌混合料不符合《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闽建建〔2014〕38号)的规定。自启用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后,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具备数据传输但至今未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有11家(详附件3),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能有效联网而无法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有40家(详附件4)。

(二)部分拌合厂(站)违规生产供应预拌混合料。部分拌合厂(站)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不具备启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条件违规生产供应预拌混合料。经对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施工的30个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实施网上随机监督抽查(详附件5),发现仅有2个项目使用的预拌沥青混合料和3个项目使用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拌合厂(站)有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有6个项目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详附件6),有22个项目使用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详附件7),有5个项目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详附件8),有2个项目使用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详附件9),有17个项目使用不具备启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条件的施工现场自建拌合站生产的水泥稳定粒料(详附件10)。

四、处理决定

(一)对已安装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但未能有效联网而无法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福建闽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0家拌合厂(站)(详附件4),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城镇道路工程生产供应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其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省厅工程处,2018年6月30日前仍无法正常联网不具备启用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条件的拌合厂(站),由省厅发文公告取消其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联网名单,城镇道路工程不得使用其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混合料。

(二)对网上监督抽查发现的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混合料,或使用虽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混合料的厦门市五缘湾环湾路高林段工程等28个项目(详附件6-附件9),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责令相应拌合厂(站)停止生产,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供应的预拌沥青混合料或水泥稳定粒料成型的所有实体质量进行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三)对网上监督抽查发现的使用不具备启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条件的施工现场自建拌合站生产的水泥稳定粒料的福州市螺福路道路工程第1标段等17个项目(详附件1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等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使用相应预拌水泥稳定粒料成型的所有实体质量进行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贯彻落实闽建建〔2014〕38号文相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生产活动的监管力度,并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对拌合厂(站)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督促市政道路工程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不得使用不具备启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条件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混合料。

(二)责任主体应严格预拌混合料进场质量报验制度,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手机客户端(下载地址:www.fjgczl.com)扫描由预拌混合料拌合站出具的查询单二维码或输入生产流水号查询该批次预拌混合料生产情况,生产信息包含预拌混合料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和生产流水号,无法通过查询单二维码查询到相关生产数据的预拌混合料应清退出场并做好退场记录,及时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城镇道路工程预拌混合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检验批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合料的路面结构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鉴定:

1.使用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未启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混合料。

2.使用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中无相应生产流水号的预拌混合料。

3.拌合厂(站)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生产流水号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中无生产实际投料数据(除数据采集仪发生故障外)。

4.各地监督机构抽查中发现拌合厂(站)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生产流水号在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中无生产实际投料数据情况发生3次及以上的,应书面向省质安总站上报该拌和厂(站)名单,由省厅予以通报并处理。

附件:1.已安装完成预拌混合料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

2.有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

3.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未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

4.未能有效联网而无法采集预拌混合料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

5.网上随机监督抽查预拌混合料使用情况一览表

6. 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项目

7. 使用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项目

8. 使用未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

9.使用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

10.使用施工现场自建拌合站生产的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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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jjs.gov.cn/xxgk/zxwj/zxwj/201804/t20180409_1896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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