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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要走资源化之路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190   发布时间:2020-08-27

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之后的15年间,国家部门和部分省市及相关产业园区都相继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建筑垃圾管理不断细化和资源化处理提供了支撑。但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更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也是补齐环境治理短板,拉动疫后基础产业经济内循环的刚需。

7月29日,北京市市长陈吉宁签署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3号令,即《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针对性增加了“处置”两个重要字眼,把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重点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抓手至末端处置全过程统筹设计,综合考量,是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的一个飞跃。

《规定》强调了法治化。《规定》提出,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规定》确定了建筑垃圾的内涵及边界,便于执法者工作和民众监督;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还明确了建筑垃圾的一般处置要求。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这在明确了谁是产废者的基础上,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迈出了坚实一步。

《规定》强调了标准化,并明确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录。这个建筑垃圾处置应用场景标准是建立在城市功能定位及安全卫生、低碳节能的基础之上。《规定》要求北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实行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交运的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有权拒绝运输,并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这其中运输电子联单制度把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标准提高到了应急管理和危废管理的水平,高标准带来了严要求和促稳定。

《规定》特别强调了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从处置企业和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及生产过程、产品的绿色化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并提出,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除采取就地资源化利用方式外,应当科学确定资源化利用人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签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议,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这在所有原来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还是头一次明确法治化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产生者、收运者、处置者责任。

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主要产品是建材。有关专业机构估计到今年年底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将达到峰值,预计会突破30亿吨。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率依旧不足10%,预计到今年年底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率有望达到13%。尽管处置率仍低于发达国家80多个百分点,但由于基数庞大,仍有2亿多吨的建筑垃圾生产的绿色建材需生产和消纳。所以规定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创新提出,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并结合我国体制特点,要求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体系有了法治的保障,产品应用有了标准。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节约使用原生资源,合理利用再生资源,真正实现建筑垃圾处置法治化、标准化、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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