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 焦作市13家砖瓦企业被立案查处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580 发布时间:2020-01-16
因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措施,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焦作市13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10月31日0时,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根据焦作市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橙色预警期间砖瓦行业应按要求停产。
11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金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孟州市金元石新型墙材厂、孟州市宏卫砖厂、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孟州市金思砖厂、孟州市全星新型墙体材料厂、孟州市阳光新型建材厂、孟州市长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建山新型建材厂、孟州市五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孟州市长运建材有限公司、孟州市国宇页岩烧结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夜间暗访检查,发现这12家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实施停产。
11月15日12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11月19日、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马村区演马街道陆村的焦作市陆村煤矸砖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实施停产,运输车辆也未停运。
上述13家企业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孟州市12家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处3万元罚款,并责令12家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鉴于焦作市陆村煤矸砖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有主观故意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参照《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立即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并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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