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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砖瓦行业税收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022   发布时间:2023-05-05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废渣、 废水(液)、 废气

2.1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渣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 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 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 玻璃、U 型玻璃.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退税比例:70%

2.4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建筑垃圾、煤矸石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或《烧结普通砖》(GB/T 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2012) 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 253—2016)或《水泥基回填材料》(JC/T 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 —2016)或《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2009)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 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 573—2020)或《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 2548—2019)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3.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

退税比例:50%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 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100%

五、资源综 合利用劳务

5.1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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