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31 发布时间:2022-12-08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sc@163.com
(三)传 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23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严格落实资源化再利用制度”。上海一直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必要在浦东新区率先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创新探索,全面提升资源化再利用效率和水平,发挥其对全市资源化再利用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目标要求,提供方向指引
一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努力将浦东新区打造为循环畅通、高效利用、生态友好、智慧低碳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样板。二是要求浦东新区构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类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推进落实
一是明确市政府加强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二是明确浦东新区政府建立综合管理机制,推进落实工作。三是明确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四是要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提出要求,促进整体提质发展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工业固废、农业固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四大领域,进一步强化、提升资源化再利用相关具体要求。二是对于浦东新区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构建作出规定,并提出了可回收物交投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完善园区要求,发挥整体协同效应
一是建设老港、黎明等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同时明确老港园区的功能定位。二是围绕园区地理位置、目标定位及发展需求,加强配套园区周边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三是建立健全生态环保指标体系,强化运用先进工艺技术。四是加大园区的支持保障力度,明确加强老港园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统筹,并优先分配老港园区规划产业用地指标,保障资源化再利用项目落地。
(五)创新优化机制,提供多样化保障
一是用地上,鼓励创新优化供地方式,并明确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化再利用产业。二是生态环保上,明确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环评下放至区级审批或者备案;探索相同类型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审批,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细化名录。三是园区建设上,探索园区配套建设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治污设施“绿岛”模式,并鼓励老港、黎明园区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创新。此外,还在碳减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提出相应保障措施。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明确各类主体责任,助推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
2、如何进一步发挥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的功能,提升园区整体协同效应?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形成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率先实现固体废物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全面提升资源化再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原则目标)
浦东新区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多元共治的原则,打造循环畅通、高效利用、生态友好、智慧创新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样板,在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率先实现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科技经济、商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应当构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处置能力调查评估,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要求,编制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主要任务、重点领域、项目布局、保障措施等,最大限度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第八条(指标体系)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指标体系,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接。
第九条(工业固废)
浦东新区应当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推行绿色设计,提高产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结合产业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成废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
浦东新区支持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产业发展。
第十条(农业固废)
浦东新区应当促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全量利用,推动农作物秸秆、蔬菜废弃物、绿林废弃物多元化利用,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
浦东新区应当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全量收集,进入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进行处置;制成的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使用制度。
浦东新区可以在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强制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比例。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渠道,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链条,培育和支持主体企业集约化发展,鼓励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
浦东新区推广回收新技术、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在线交易平台,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
浦东新区应当探索湿垃圾资源化新工艺,拓展资源化利用方向,打通产品出路,提升利用价值。
第十三条(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建设)
浦东新区应当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设,按照规划和标准,设置可回收物交投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并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
第十四条(保障项目建设和企业稳定发展)
浦东新区应当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建设和企业稳定发展,在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中,更加注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园区建设)
按照本市和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发展需求,在浦东新区建设老港、黎明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
老港园区应当建设成为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战略保障基地、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环保科创科普先导基地、智慧绿色生态基地。
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特定主体负责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统一运营调度、统一管理服务。
浦东新区应当充分考虑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的地理位置、目标定位及发展需求,规划配套园区周边的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园区减污降碳和循环利用)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保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工艺设计、污染防治和低碳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总量。
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通过整合、升级园区内的各类设施、资源、能源,逐步建立覆盖物质、能源、水等循环系统,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探索老港、黎明等园区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创新。
第十七条(标准及产品应用)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标准体系。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负责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产品使用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使用资源化再利用产品。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资源化再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用地保障)
浦东新区应当在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产业。
资源化再利用园区新增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
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可以采用“带项目”出让方式或者“带项目”租赁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供地)
确需整体实施、整体建设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出让规模底线要求和明确项目开竣工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第二十条(老港园区用地支持)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老港园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统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分配老港园区规划产业用地指标,保障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实施。
老港园区内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主体进行前期开发。前期开发的费用,应当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二十一条(环评审批)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相同类型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审批。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有效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措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以按照规定予以简化。
第二十二条(环评、排污许可联动及分类名录)
浦东新区探索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结合区域污染物减排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等实际情况,制定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细化名录,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十三条(共享治污)
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原则,探索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设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集中工艺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碳减排)
浦东新区应当通过碳普惠、碳认证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充分发挥碳减排效益,推动企业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二十五条(财政金融和税收)
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财政扶持力度,安排相关资金支持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项目建设。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绿色金融工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为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环保科创)
浦东新区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老港园区应当推进固体废物环保科创中心建设,实现科技研发、中试验证、研制试制、展示交流等功能,形成自主的核心技术和能力体系。
第二十七条(智慧化建设)
浦东新区应当推进智慧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分析模型,通过数据采集、储存、应用、查询,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智慧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领域的信用管理机制,形成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采取信用激励措施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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